服务热线:028-85564648

新闻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修改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15 17:47:59     点击率:120

1.0 总则

1.1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树立企业新形象,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人事管理机制,本着“量才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及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章程及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各项目部。

1.3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系统内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层员工的招聘与选用、晋升与离退、培训与考核、薪资与福利等相关工作。

1.4被聘员工从上班之日起,公司与被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2.0 员工的资格和资格的终止。

2.1 员工的资格

凡是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与公司构成正式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本公司员工。包含以下几类人员:

2.1.1由集团公司正式发文任命的公司领导。

2.1.2由公司正式发文任命的主管以上的干部。

2.1.3由公司向社会招聘的各类工作人员。

2.2 员工资格的终止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资格自行终止;

2.2.1辞职、自动离职、合同期满解除合同者;

2.2.2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定,被解聘、辞退、开除者;

2.2.3一年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2.2.4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

2.2.5触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2.2.6 失踪和死亡者;

3.0 员工的定编、聘用、解聘和辞职

3.1 公司根据各项目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编制,原则上不得超过编制规定的员工数量,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其人员编制,报总经理批准。

3.2  员工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项目共同实施。招聘的一般要求如下:

3.2.1 管理人员需有大专以上的学历和相当大专的水平。

3.2.2 项目经理、主管、客服人员、会计、工程技术人员等,必须具有上岗证(或相关的资格证书)。

3.2.3 职务岗位的必须有相关职务的工作经历和管理能力。

3.2.4 技术人员必须有二年以上的相关业务经历。

3.2.5 为人诚恳、忠实、办事认真、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3.2.6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严重疾病。

3.3 员工入职的审核及批准权限:

3.3.1 管理人员入职,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3.2 设施设备维护员入职,由公司工程部进行资格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3.3 保安队员、绿化工、保洁员工入职由项目经理批准。

3.4  管理人员入职第一天,须带上个人相关资料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办理相关的入职手续。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入职培训,培训结束后分配到公司各职能部门或物业服务中心。

3.5 新入职员工实行试用期:

3.5.1 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部门考核后提出是否聘用意见;

3.5.3 管理人员转正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报总经理审批;

3.5.4 其他人员转正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报相关领导审批;

3.6 员工与公司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3.6.1参照《劳动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至第三年12月31日。

3.6.2《劳务协议》原则上签至第二年12月31日

3.6.3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时,应认真阅读其中条款内容。

3.6.4 同意《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各项条款的,公司将与其签约。

3.6.5 如有异议可以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公司将不与其签约。

3.7 合同或协议期满后,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如双方自愿,可续签劳动合同。

3.8 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差错和确实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用人部门有权提出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3.9 公司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在系统内直接调配人员,下属单位应予以配合。

3.10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如违反此项规定,公司将视其违约,扣发当月基本工资。

4.0 干部聘用与解聘

4.1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聘用。

4.2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项目负责人、主管由总经理聘任。

4.3 各项目部或公司各职能部门解聘所属部门管理人员职务,由项目经理或职能部门经理提出建议,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4.4 主管以上的干部聘任以公司聘任文件为准,聘任的干部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4.5 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领导的、不能胜任受聘职位工作的、完不成任务的、在工作中常出差错的干部,公司总经理可予以调任、罢免和解聘。

5.0 干部的考核、述职、培训

5.1 公司项目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和各项目部对员工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其结果作为员工是否胜任本职工作以及升降级、奖励、处罚、留用、辞退等的依据。

5.2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每年12月10日前按规定向总经理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内容必须包括;

5.2.1 所在项目(公司职能部门)一年工作实绩;

5.2.2 各项目应收款收取的状况和费用使用情况;

5.2.3 业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待改进的问题;

5.2.4 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5.2.5 新思想、新举措;

5.2.6 员工的思想及遵守组织纪律的状况;

5.2.7 对公司下达的文件(制定、通知、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5.2.8 改进所属部门(项目)工作的意见、建议;

5.2.9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3 各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递交工作计划、业务状况等报表。

5.4 公司人力资源部、各项目部每年提出公司内各类人员的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6.0 公司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全面推行劳动(聘用)合同制,根据员工所在的岗位、职务、能力、技术、表现、贡献等因素,实行聘用工资制度。

6.1员工工资

6.1.1 基本工资:基础工资主要是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也是计发员工产假、工伤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等计算工资的依据。

6.1.2岗位工资:员工入职后公司根据需要和针对其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劳动强度、工种特点以及工作条件等综合因素分等级核定的定岗工资。

6.1.3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完成工作的质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6.1.4全勤奖:事假一天(含一天),病假超过一天(不含一天)以上者,取消全勤奖。迟到、早退按相关制度执行。

6.1.6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数,给予的福利工资。

6.1.7 加班补贴: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公司所付的经济补贴。

6.1.8 就餐补贴:公司给予员工工作日的就餐补贴。

6.1.9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员工的工作岗位适当调整员工工资结构。

6.2  公司工资级别划分和员工工资的核定

6.2.1 公司各类工资标准按总经理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

6.2.2 公司各类员工的工资级别,每年根据其工作表现,经实绩考核,由各方面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3 工资发放办法

6.3.1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出勤情况,成绩与过失等将考勤表(附件1)考核明细表(附件2)交人力资源部核实无误后,制作工资表,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发放工资。

6.3.2各项目的操作层人员工资,由各项目经理根据其工作表现,出勤情况,成绩与过失等因素,将考勤考核统计表,加班统计表等交人力资源部核实后,制作工资表,复核无误后,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部发放。

6.3.3 病假超过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取消全勤奖。

6.3.4 事假期间工资不发,请事假一天(含)以上取消全勤奖。

6.3.4 旷工一天扣发工资200元,取消全勤奖。公司有辞退的权利。

6.4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或意外伤害险。

7.0 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详细规定见《考勤管理规定》。

7.1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7.2 上班时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3 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互相窜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7.4 上班时间未着工装到岗者均算迟到。迟到一次扣发30元。每月累记迟到次数达三次(含三次),每次时间在5-30分钟之内或一次迟到在30分钟以上者,计旷工一天。

7.4.1 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场地者作早退处理。早退一次扣发30元。每月累记早退次数达三次(含三次),每次时间在5-30分钟之内或一次早退在30分钟以上者,计旷工一天。

7.2 员工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请假条或相应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上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请假条(附件3)或病假条由项目自行存档,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7.2.1 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由项目经理批准。

7.2.2 请病、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分管副总批准。

7.2.3请病、事假,超过七天的由总经理批准。

7.2.4 项目经理和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请假一天及以上者,由总经理批准。

7.3 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非工伤),公司不再保留其原工作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否则将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7.4员工病假期间的待遇:

7.4.1病假1天以上(不含1天)取消全勤奖。

7.4.2病假30天以内,按日扣发工资的50%,累计计算。

7.4.3病假连续超过30天,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

7.4.4病假连续超过60天以上的将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7.4.5 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90天以上的,原则上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4.6 特殊人才经公司同意可为其保留员工身份,由本人自行购买各种保险(公司代办)。

7.4.7全年请假时间超过30天,年终奖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

7.4.8女职工因怀孕无法胜任或适应工作,可自愿选择休息,公司保留员工资格,停止发放工资,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产假结束。

7.5 工伤

7.5.6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员工自行支付,伤愈后由公司协助员工到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后返回给员工。

7.5.7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如与上述部份不符而产生的费用由员工自理。

7.5.8 工伤休假(包括治疗时间)30天以内其工资待遇全额发放。

7.5.9 超过30天直至上班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工资。

7.5.10 工伤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5.11 员工非工作时间受伤,一律由员工本人负责,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伤害,公司可以协助员工处理。

7.6 请事假一个月以上,公司将不保留原工作岗位,停止购买保险,作自动离职处理。

7.7 员工因事请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取消年终各种奖项评比资格。

8.0 工作时间

8.1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岗位不同工作性质,实行标准工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9.0 休假

9.1 公司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每周休息周六、周日二天。公司倒班人员实行轮流休息制度。

9.2 公司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安排休假。

9.3 国家法定的其它假日。

9.3.1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注册结婚的,可享受连续3天的婚假。如属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在3天休假基础上增加7天,共计10天假期(需一次性休完,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从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在休假前应提前十五天请假,并同时提交在公司工作期间结婚的证明材料。

9.3.2 按国家规定:正常产假为98天,双胞胎或难产增加15天。

9.3.3按国家规定:凡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方父母)去世,员工可带薪享受丧假3天。

9.3.4哺乳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3.5员工请假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9.3.6公司规定上述假期必须一次连续完成(含假期内的公休日),不得分开休假。

9.3.7经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公司全额发放工资。生育假期间,员工工资由社保局拨付给我公司的生育津贴支付,公司在未收到社保局拨付的费用前可先垫付。

9.3.8一般员工休假由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经理及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的员工请假,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手续交人力资源部。

9.3.9年假:工龄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5天,年假须一次性休完,但不得在每年公历12月至农历春节之前休假。员工已享受公司安排的带薪旅游假(超过5天),次年不再享受年假。

10.0 加班、值班

10.1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仍需继续工作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作加班处理。管理人员在休息日由各项目部安排在项目留守的,作为值班处理。

10.2 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内本应完成的工作,但因非工伤原因或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而继续工作部分,不能视为加班。

10.3 各项目如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由项目填报下月加班或值班表(附件4),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于当月28日前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方可执行。

10.4 员工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计发。

10.5员工节假日加班,各项目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员工换休或加班工资。

11.0 奖励、惩罚

11.1 奖励

11.1.1 员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可以予以奖励:

11.1.1.1  各方面表现优秀,被公认为员工楷模者

11.1.1.2 业务熟悉,工作积极,办事效率高,在业务、文化、技术考核中成绩优秀者

11.1.1.3 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或建议,为公司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11.1.1.4  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显著,维护公司利益、信誉,抵制歪风邪气,表现突出者;

11.1.1.5 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在非常情况下有特殊贡献者;

11.1.1.6其它受到国家或社会的表彰,有助于公司获得良好声誉者;

11.1.2奖励分为:口头表扬、通令嘉奖、授予公司优秀员工、晋级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可发给奖金。

11.2 惩罚

11.2.1对员工的各种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11.2.2因相关责任人失职或其它情况,并经公司查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其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项目相关责任人承担实际损失的30%;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超出1万元部分的经济损失项目相关责任人承担20%;经济损失超过3万元的,超出3万元部分经济损失项目相关责任人承担15%。项目相关责任人承担的经济损失在相关责任人的工资里扣罚。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辞退的权利,有权扣罚项目责任人年度考核工资,有权取消项目和相关责任人参加公司年度评优的资格。

11.2.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不同,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1.2.3.1 触犯国家法令、刑法者,按国家规定予以开除。

11.2.3.2泄露公司重大经济、技术、文档机密,造成严重影响者,予以辞退。

11.2.3.3利用公司职务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捞取个人好处,败坏公司信誉者,予以辞退。

11.2.3.4利用病、事假在外从事兼职工作者,予以辞退。

11.2.3.5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留用察看或辞退。

11.2.3.6 不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涣散,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或辞退。

11.2.3.7不听从上级指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配者,予以警告或辞退。

11.2.3.8无法完成本职工作或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者,予以降级或撤职处理。

11.2.4 如有帮助、共谋、教唆、包庇上述行为者,视同违纪,将从严处理;

11.2.5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扣发或取消奖励、罚款、降薪。

12.0 附则

12.1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本页]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 © 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蜀ICP备14024379号-1 | 技术支持:明腾网络

Copyright © 014 成都利丰物业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